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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旺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6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琪、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顾琳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购得伪基站设备一套。2016年6月3日9时许至1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豫R×××××号现代牌轿车至本市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中国移动无线电通信频率群发冒充中国工商银行的诈骗短信23137条,造成23137个移动用户通讯信号被阻断。当日,被告人李某获利人民币9817元。2016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武林广场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车内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经杭州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设备认定为伪基站。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张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伪基站相关数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照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等书证及执法检测报告、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作用,不宜认定其从犯,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之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扣押于西湖区公安分局的作案工具充电机一台、伪基站一台、蓄电池一只、移动电话四部予以没收;扣押的尾号为7230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一十七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刘 政人民陪审员 都琍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燕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