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与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程俊,韩笑媚,宋皓,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91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徐琼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檀长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瑶玲,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法定代表人:程俊。被告:程俊,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韩笑媚,女,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宋皓,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定代表人:冯晓锋。被告: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法定代表人:程俊。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与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程俊、韩笑媚、宋皓、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91-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瑶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程俊、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应诉,被告韩笑媚、宋皓经本院公告传唤无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35000元、利息156166.74元、复利13887.2元、违约金184117.5元(暂计至2016年8月9日,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35000元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年利率8.4%水平上加收50%计收,即年利率12.6%计收;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并以本金73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2、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240000元、利息458374.17元、复利39471.83元、违约金488320元(暂计至2016年8月9日,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240000元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年利率8.4%水平上加收50%计收,即年利率12.6%计收;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并以本金22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3、原告对被告程俊提供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3号怡翠花园车位(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程俊、韩笑媚提供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02室(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程俊、韩笑媚、宋皓、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平洲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073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073号《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在最高额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6456400元内,分次向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初始利率等其他借款要素以借款借据等借款凭证为准。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并以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初始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调整方式为,借款期限在一年至三年(含)的,从次月首日起进行调整,借款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从次年首日起进行调整。同时该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对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若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原告有权对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除此以外,原告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2014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程俊签订(平洲小企)农商高抵字2014第008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程俊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3号怡翠花园车位)作为抵押物,为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4014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程俊、韩笑媚签订(平洲小企)农商高抵字2014第008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程俊、韩笑媚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被告程俊、被告韩笑媚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02室)作为抵押物,为0073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所发生的原告对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以及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6456400元。上述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后原告与被告程俊、韩笑媚依据上述抵押合同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2014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程俊、韩笑媚、宋皓、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平洲小企)农商高保字2014第00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程俊、韩笑媚、宋皓、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应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的要求,自愿为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6857800元;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发放了960000元、2240000元两笔贷款,两笔贷款的借款借据显示,两笔贷款的借款日期均为2014年6月20日,到期日期均为2015年6月1日,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8.4%;其中960000元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分期还款;2240000元贷款的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款。原告已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2014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书》,对0073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960000元贷款本金的归还作了约定,其中分别于2014年的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以及2015年的1月1日、2月1日、3月1日、4月1日、5月1日均须还款75000元,剩余285000元应于2015年6月1日偿还。因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未偿还0073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本息,并要求被告程俊、韩笑媚、宋皓、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用信息登记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2、(平洲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073号《最高额借款合同》(1份,原件)。3、(平洲小企)农商高抵字2014第008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各1份,原件)。4、(平洲小企)农商高抵字2014第008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各1份,原件)5、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原件)。6、借款借据(2份,原件)。7、还款计划(1份,原件)。8、利息计算表(1份,原件,计算至2016年8月9日)。诉讼中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程俊、韩笑媚、宋皓、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答辩及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程俊、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韩笑媚、宋皓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另查明,1、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金额为960000元的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期数为10期,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4%;借款金额为2240000元的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期数为1期,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4%。2、(平洲小企)农商高抵字2014第008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条约定,抵押人自愿担保根据编号为(平洲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074号《最高额借款合同》所发生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及债务人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抵押物清单列明抵押物为被告程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3号怡翠花园车位一个。3、截止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2016年8月9日),原告以(平洲小企)农商高抵字2014第008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平洲小企)农商高抵字2014第008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对被告程俊、韩笑媚向本院分别提起两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90号、第891号。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截至2016年8月9日,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金额为960000元的一笔借款本金735000元、利息156166.74元、复利13887.2元;借款金额为2240000元的一笔借款本金2240000元、利息458374.17元、复利39471.83元。本院认为,本案《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原、被告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有权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主张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金额为960000元的一笔借款项下本金735000元、计算至2016年8月9日的利息156166.74元、复利13887.2元;支付借款金额为2240000元的一笔借款项下本金2240000元、计算至2016年8月9日的利息458374.17元、复利39471.83元,并以上述两笔借款本金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两笔借款应付未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复利,已提供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所主张罚息及复利,已含对被告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质,并构成对原告损失的补偿,原告再主张违约金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原则,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程俊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3号怡翠花园车位(他项权证号02120xxxx),被告程俊、韩笑媚以其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02室(他项权证号0212xxxx)作为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对被告程俊、韩笑媚提供的抵押物在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上述房产及车位的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债务,原告可以就本案债权在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不清偿本案相关欠款时获得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原告因其他债权已实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已受偿数额应作相应扣减。被告程俊、韩笑媚、宋皓、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金额为960000元的一笔借款项下本金735000元、计算至2016年8月9日的利息156166.74元、复利13887.2元,并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735000元按年利率8.4%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复利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二、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金额为2240000元的一笔借款项下本金2240000元、计算至2016年8月9日的利息458374.17元、复利39471.83元,并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2240000元按年利率8.4%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复利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三、如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程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3号怡翠花园车位(他项权证号02120xxxx)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01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原告因其他债权已实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已受偿数额应作相应扣减;、四、如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程俊、韩笑媚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02室(他项权证号0212xxxx)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6456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原告因其他债权已实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已受偿数额应作相应扣减;五、被告程俊、韩笑媚、宋皓、佛山市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焕能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19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六被告按上述判项确定的承担方式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水凤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