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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8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许玉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许玉振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8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地址:藁城区廉州路西段192号。负责人:胡彦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玉振,男,汉族,1965年4月9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玉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路审判员 任 磊(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卫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