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超与梅炳勇、杨清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超,梅炳勇,杨清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781号原告:丁超,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树青,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炳勇,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清如,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丁超与被告梅炳勇、杨清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丁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1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语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