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667号原告强刚,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金霞,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刚与被告金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战 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萌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