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李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50号罪犯李宁,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连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3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宁与同案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亲属金戒指一枚。被告人李宁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5)苏刑二终字第0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7日、2010年4月13日、2012年10月10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08)宁刑执字第6217号、(2010)宁刑执字第2419号、(2012)宁刑执字第7759号、(2015)宁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宁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李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李宁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