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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乔建军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乔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乔建军,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湘乐镇。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乔建军支付令一案中,乔建军已履行38412.40元,经调查,未发现乔建军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山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