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华英与何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英,何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882号原告:林华英,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何守斌,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华英与被告何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守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华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何守斌偿还林华英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庭审中变更为“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何守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0日,何守斌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林华英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虽经林华英多次催讨,何守斌不予理会。何守斌未作答辩。林华英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张借条为据,何守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进行抗辩,视为对林华英提交借条的真实性的默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0日,何守斌向林华英借款本金2万元,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由何守斌出具一张借条予以认欠。嗣后,何守斌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林华英与何守斌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条为据,何守斌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为此,对林华英的债权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何守斌逾期还款之日即为林华英起诉之日,故林华英可以主张何守斌偿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2016年4月7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何守斌应负清偿债务的责任。何守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何守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林华英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何守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淋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人民陪审员  郑 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