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蒙自ⅩⅩ铝型材门市申请执行张ⅩⅩ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自ⅩⅩ铝型材门市,张Ⅹ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蒙自ⅩⅩ铝型材门市。所在地址:蒙自市蒙自市昭忠路ⅩⅩ号。经营者魏Ⅹ,男,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蒙自ⅩⅩ铝型村门市业主,住蒙自市天昭忠路ⅩⅩ号。被执行人张ⅩⅩ,男,1991年5月21日生,壮族,农民,住蒙自市文澜镇三义ⅩⅩ。关于申请执行人蒙自ⅩⅩ铝型材门市与被执行人张Ⅹ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8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由张ⅩⅩ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蒙自ⅩⅩ铝型材门市材料费款25002.50元及违约金2500.25元。因被执行人张ⅩⅩ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蒙自ⅩⅩ铝型材门市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ⅩⅩ于送达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牡丹支行、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十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ⅩⅩ在以上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到蒙自市房产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ⅩⅩ无房屋登记情况;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网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ⅩⅩ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居委会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ⅩⅩ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Ⅹ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