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冯金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刑初54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金林,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中技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金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冯金林在盘县断江镇山脚树矿小线路自家临时房内容留管某2、管某1、代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16年8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冯金林被盘县公安民警查获。另查明,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冯金林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崔某等人抓获,崔某等人已被立案侦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金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冯金林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管某2、管某1、吴某、代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上线说明材料,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金林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冯金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金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关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