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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飞诉被告王贵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王贵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790号原告张飞,,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王贵生,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王贵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贵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对被告王贵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妍审 判 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