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飞诉被告王贵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王贵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790号原告张飞,,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王贵生,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王贵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贵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对被告王贵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妍审 判 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