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字第6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2016)云0112民初6856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字第6856号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27元,由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朴代理审判员 杜竹馨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