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苏益辉、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苏益辉,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福建优科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刑初39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熊某,女,200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龙海,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特别授权。被告人苏益辉,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龙海市。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2月25日被假释,2010年8月3日执行完毕。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被逮捕。委托代理人陈碧云、曾惠珠,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四楼B59,法定代表人张新。委托代理人陆登登,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寇金旺,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福建优科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泥金北路1号6楼607单元。负责人顾伟明。委托代理人腾闪,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2层201室。负责人张丽华。委托代理人施清开,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苏益辉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熊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李某、熊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熊某自愿申请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熊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蔡海燕代理审判员 陈进龙人民陪审员 吴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少晶速 录 员 黄春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