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贾其禄与孙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其禄,孙丽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812号原告:贾其禄,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被告:孙丽英,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原告贾其禄与被告孙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贾其禄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其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其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贾其禄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