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蒋某、严芝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某,严芝香,朱葭仙,童东海,童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蒋某,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严芝香,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理人:蒋某,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系严芝香丈夫)委托代理人:金跃林,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葭仙,女,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童东海,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童银香,女,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再审申请人蒋某、严芝香因与被申请人朱葭仙、童东海、童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浙07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蒋某、严芝香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以借据上有“蒋某”的印章,在未查证具体真实情况下,就据此判决认定蒋某及其妻子严芝香为共同借款人,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以原判决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据上“蒋某”的印章,并非申请人蒋某所有及加盖。借款整个过程蒋某、严芝香均不知情,也未在场,更未加盖本人印章,该印章系伪造。故一审据以裁决认定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申请人蒋某系视力壹级残疾的残疾人;严芝香系智力肆级的残疾人。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一审原告朱葭仙对两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适用程序和法律上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蒋某、严芝香在再审申请中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的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请求。据此,再审申请人蒋某、严芝香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蒋某、严芝香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蒋某、严芝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国强审 判 员 郎锦惠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