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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玉俊、靳克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俊,靳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231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俊,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民生村村民委员会会计。被执行人靳克全,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李玉俊与靳克全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676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29080元,执行费3336元,总计232416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6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