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文柱、沃建利与黑龙江冬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柱,沃建利,黑龙江冬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500号原告:李文柱,男,1980年2月2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沃建利,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冬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孝军,职务总经理。原告李文柱、沃建利与被告黑龙江冬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因原告在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信息不准确,本院曾要求原告补正,但原告至今未补正,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柱、沃建利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874.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