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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文建与江西三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建,江西三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保135号申请人吴文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委托代理人鄢军强,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三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中童镇界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22210000087。法定代表人汪正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文建与被申请人江西三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文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达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吴文建以其名下的位于鹰潭市月湖区天洁东路北侧嘉英湖畔居西区5栋3单元105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鹰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文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吴文建名下的位于鹰潭市月湖区天洁东路北侧嘉英湖畔居西区5栋3单元105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鹰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达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伟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