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与杨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地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杨某某,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多伦县多伦淖尔镇。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与杨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克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克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