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民初7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金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平,綦江区众心源绿康农业发展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772号原告:重庆金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28655448。法定代表人:刘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伦,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平,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綦江区众心源绿康农业发展商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48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222600088838。经营者:罗雅琴。原告重庆金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平、第三人綦江区众心源绿康农业发展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金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重庆金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