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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行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治安行政管理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宁行申110号马秀英:你因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治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行终22号行政判决,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复查认为,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辖区通贵乡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在出警调查过程中通知你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你提出被申请人存在蓄意插手民事纠纷,无传唤证强制传唤你,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本案中,通贵乡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及时出警,在调查过程中通知涉案当事人前往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询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传唤的规定,你认为被申请人蓄意插手民事纠纷,无传唤证强制传唤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你的主张,你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一、二审判决以被申请人为袁宏义所作的两份询问笔录中袁宏义(签字)及手印均系伪造,被申请人依据该笔录对你进行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袁宏义曾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过对笔录上的签字、手印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曾中止审理,后因袁宏义自行提出撤回鉴定申请,且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该份证据。因此,你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一审法院超审限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本案一审法院因客观原因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后由于袁宏义提交鉴定申请中止审理,后来恢复审理,不存在超审限问题;关于你提出一、二审判决未对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判决中均予以认定,不存在未认证的情况。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