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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潘志雄与王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雄,王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478号原告潘志雄,男,生于1946年9月21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娇,男,现年58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潘志雄诉被告王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志雄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志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潘志雄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进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