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潘志雄与王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雄,王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478号原告潘志雄,男,生于1946年9月21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娇,男,现年58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潘志雄诉被告王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志雄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志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潘志雄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进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