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7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宗明与姜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宗明,姜大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660号原告龙宗明,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袁军,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大明,户籍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深圳市龙华新区。上列原告龙宗明诉被告姜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款项人民币17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7000元及利息2479元(利息从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并从该日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5%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人民币170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大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龙宗明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7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龙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