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财进、周宗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财进,周宗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李财进被执行人周宗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007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宗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宗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宗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宗炜(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