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霍启仁与宣文洋、尚京威相邻关系纠纷2016民终1306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京威,宣文洋,霍启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京威,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文洋,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启仁,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毛楚龙,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京威、宣文洋因与被上诉人霍启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京威、宣文洋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为已通过协商解决。本院认为,上诉人尚京威、宣文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京威、宣文洋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尚京威、宣文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智雄审判员 曲卫东审判员 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广绪付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