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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68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甲,男。被执行人王某乙,男。被执行人王某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利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