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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盛永和与李绍田、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永和,李绍田,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盛永和,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绍田,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云,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盛永和与被执行人李绍田、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8元、执行费1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李云银行存款410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盛永和。余借款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李绍田、李云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