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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传河与肖桂英、武目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河,肖桂英,武目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传河,1961年8月11日生,汉族,阳谷县经贸局退休干部,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肖桂英,女,1955年4月2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武目兴,男,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与肖桂英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桂英、武目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桂英、武目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桂英、武目兴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