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5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杨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5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郝某某与郝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某某在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恩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