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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顺光申请执行曹小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光,曹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光,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曹小华,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申请执行人李顺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小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小华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