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许如芳、高更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许如芳,高更银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75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主要负责人:王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天津盈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如芳,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琳,天津嘉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更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琳,天津嘉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许如芳、高更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