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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577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被告:郑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