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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齐学玉与兰州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学玉,兰州龙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91执17号申请执行人:齐学玉。被执行人:兰州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芦井水村3社石娃湾。法定代表人:达国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齐学玉与兰州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兰州龙源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齐学玉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彪审判员 姜 峰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大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