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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州格致中学与张雄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雄光,福建省福州格致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6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雄光,男,汉族,1950年5月9日出生,住福清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格致中学,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苏芸,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雄光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福州格致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雄光申请再审称,其长期在校内劳动,详见施工合同及工资汇款发票,应当按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伤标准支付赔偿金。校方在教学楼拆除管理中,应当采用机械作业而以人力代替,违章指挥,违章强令冒险作业,造成工伤。在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明明是工伤事故而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法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张雄光主张与福州格致中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张雄光在本案原审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未涉及,此事实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至于张雄光受伤的问题,福州格致中学在本事故中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谨慎义务,施工人员操作不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榕民终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张雄光所提出的二审诉讼请求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均未提出,因此,二审只就张雄光主张补偿其精神损害抚慰费3万元的上诉请求予以审查,原审法院认为张雄光就同一损害事实再度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依法驳回。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张雄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雄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