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财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辉南县坤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辉南县坤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80号申请人:辉南县坤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辉南县。法定代表人:齐贵江,经理。被申请人: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辉南县。法定代表人:万水,经理。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朝阳镇建设者公寓(爱国路南段)院内西厢楼南数2号、3号车库以及南侧住宅楼西数1号、2号车库,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辉南县朝阳镇建设者公寓(爱国路南段)院内西厢楼南数2号、3号车库以及南侧住宅楼西数1号、2号车库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贾文戈审 判 员 :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