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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与周胜利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周胜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2643号原告: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镇前村。法定代表人:翁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胜利,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莲,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原告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胜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撤回对周胜利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主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慧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