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东河与齐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河,齐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河,男,汉族,无职业,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齐国财,男,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地址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李东河,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齐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7日当事人双方私自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2223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金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