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国龙、徐菊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沈国龙,徐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815室。组织机构代码:56875131—7。法定代表人陈晓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国龙。被执行人徐菊萍。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国龙、徐菊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沈国龙、徐菊萍尚应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17608.95元,清收费用人民币6300元,违约金人民币86621.2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执行费人民币6058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419988.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国龙、徐菊萍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9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