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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付学、乡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付学,乡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付学,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乡嫦英,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付学、乡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李祖坚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