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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子荣与李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荣,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张子荣,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子荣与被执行人李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胡在华审判员  段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