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柳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1542号原告柳某,女,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委托代理人程茂林、程柳慧子,都昌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委托代理人黄孝金,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柳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柳某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沈青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