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锦平、王奇云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锦平,王奇云,王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锦平,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奇云,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伟,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锦平、王奇云、王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浙0482刑初68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锦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二、被告人王奇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四、被告人王锦平退缴的赃款4万元中,其中24651.29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其中发还陈惠1201.20元、张伟2482.48元、朱宝瑜4000元、丁志轩500元、赵斌1000元、叶恩霖1960元、陆源荣1960元、方春强2202.2元、陶国明470.5元、冯嘉钰840.84元、邹敏1980元、张玲宝1980元、冯佳立1781.78元、盛燕690.69元、倪晓勤1601.6元;剩余款项15348.71元退还被告人王锦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王锦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锦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锦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锦平撤回上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刑初6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悦代理审判员 何 筠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