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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丹与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443号原告:李丹,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15号楼15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新,系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德军,男,系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与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计1263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审判员  姜绍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浦学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