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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与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辛洪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辛洪海,邹勇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财保7号申请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郊区乡山下村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7823803E。法定代表人汪翔。被申请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银河镇紫溪村。注册号360323210009282。法定代表人辛洪海。被申请人辛洪海,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生,住萍乡市芦溪县。被申请人邹勇萍,男,汉族,1955年12月13日生,住萍乡市。申请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辛洪海、邹勇萍因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于2016年10月26日向萍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通过萍乡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辛洪海、邹勇萍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的担保人肖范其提供其名下的坐落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家兴公寓,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辛洪海、邹勇萍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肖范其名下的坐落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建设���路家兴公寓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本案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结案时依照当事人责任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陶 勇审判员 张铭强审判员 聂奇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