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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偿还借款158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40元。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堆子梁分理处有工资存款账户,现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