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9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某某于2017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3000元,于2018年1月起每月偿还5000元直到兑付完毕止,如逾期一次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剩余案件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承担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