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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廷孝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廷孝(曾用名:李廷刚),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其文,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廷孝犯故意伤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廷孝其及辩护人徐其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21时许,李某邀约周某、蒋某(已判决)、陈某(蒋某女朋友)等人吃饭后去南溪区北滨路二段446号“金凯迪”歌厅唱歌,周某又邀约其堂哥周某1、周某2前来一同唱歌。期间,周某对陈某的暧昧行为引起了蒋某的不满,蒋某便邀约被告人李廷孝、丁某(已判决)等人前来金凯迪歌厅帮忙。丁某、李廷孝等人先后到达歌厅门口,蒋某分别告诉二人其女朋友被“占便宜”的情况以及准备殴打周某的意图,李廷孝等人被李某劝离,之后丁某、蒋某与周某在歌厅门口发生了口角,继而打斗。周某遂进厅叫周某1、周某2帮忙,随后双方发生了进一步的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李廷孝从电话中得知蒋某与对方正在斗殴,立即开车载着陈某(另处)等四人返回现场,怒吼周某等人并率领同伙持刀加入打斗,共同致使周某2、周某1等人受伤后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周某1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周某2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材料等。被告人李廷孝与他人共同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廷孝辩称,当时自己的本意是去劝架,到了现场不理智,但不是自己去伤害对方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廷孝不构成故意伤害罪。1、从主观方面讲,被告人李廷孝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李廷孝前往打架现场不是为了打架,而是出于对蒋某的关心去劝架,同车的几个人也不是伙同前往打架,只是因为同车才一起去现场看一下,到了现场是反而被打,且当时也不知是谁带有刀具前往现场;2、被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蒋廷孝所为,且参与斗殴的其他人没有到案,目前根本没有查明究竟是谁刺伤了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蒋廷孝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21时许,李某邀约同案人蒋某、陈某(系蒋某女朋友)、周某等人吃饭后去南溪区北滨路二段446号“金凯迪”歌厅唱歌。在唱歌期间,周某又邀约了其堂哥周某1、周某2二人过来唱歌。在唱歌期间,周某对陈某的暧昧行为引起了蒋某的不满,觉得女友被调戏。蒋某便通过电话,分别邀约丁某、被告人李廷孝等人前来金凯迪歌厅。丁某在接到蒋某的电话后,积极邀约他人未果。丁某与李廷孝等人先后到达歌厅门口,蒋某分别告诉二人其女朋友被人“占便宜”的事情。期间,因李某等人一直在旁劝说,被告人李廷孝等人先被劝离开,但仍留在现场的丁某与走出歌厅的周某发生了口角,继而出手殴打周某。周某被丁某、蒋某二人殴打后便进“金凯迪”歌厅叫周某2、周某1出来帮忙,随后双方发生了进一步的打斗。在打斗期间,丁某又让蒋某打电话叫先前离开的李廷孝等人过帮忙。蒋某随即拨打了被告人李廷孝的电话,在接到蒋某的电话后,被告人李廷孝等人立即返回参与了斗殴。斗殴过程中周某2、周某1二人被刀刺伤。蒋某、丁某、李廷孝等人随后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周某1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周某2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资料、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滨江路凯盛餐馆外,其西面为南溪区凯丽香江住宅小区,南面临南溪区滨江路,东面为南溪区盛景天下住宅小区。并对现场的血迹进行了提取。以及现场的具体状况。3、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证实自己与堂弟在长兴镇做泥工,晚上就住在长兴镇和谐旅馆。2014年12月6日晚上大约9时许,其与周某1正准备睡觉,周某1接到堂弟周某的电话,叫二人到南溪城区“金凯迪”KTV唱歌,于是自己与周某1骑摩托车来到歌厅,包间内除了周某外还有三个男子两个女子,他们都是周某的朋友,但自己一个都不认识。大家一起唱了大约一小时之后,周某的朋友在歌厅进进出出的,当时自己就觉得不对劲,后来又来了一个平头、身材矮胖二十多岁的男子,身穿绿色休闲服,走进包间四处看了一眼就又出去了。那些朋友陆续都走了,就只剩下其三兄弟在包间内,周某就出去找他们,出去没几分钟周某就跑进包间说他被打了,其看见他头上还流着血。于是自己与周某1跟着周某走出包间,歌厅前面的坝子站着四个人,周某直接扑向其中一个人,并指着问为何打他,之后两人发生扭打,旁边有一男子质问周某为何调戏他老婆,还用手拉住周某不放,像是在劝架,对方当中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摩托车地锁向周某冲过去,其急忙去挡住,用手去抓锁,阻止对方拿锁打人,那个人就拿锁向其砸过来,将其的鼻梁砸伤,其就与那个人扭打起来,其被那男子按在了地上,这时周某1过来帮忙,将那男子的脖子卡住,其从地上爬起来用拳头打了那男子几下。打了二、三分钟,其看见歌厅路边上一辆白色小车下来四、五个人,每个人手里都拿着刀或其他凶器,这几个人向这方冲过来向自己砍来,自己的左手臂、胸口、臀部、腿部均被砍伤,其当场就晕倒在地,之后的事情自己就不知道了。(2)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6日晚9时左右其堂弟周某3(周某)打电话来叫其到南溪城区“金凯迪”歌厅去聚一聚。因当时自己与堂哥周某4(周某2)在一起,于是二人骑摩托车来到南溪的“金凯迪”歌厅找到周某3,一起在包间内唱歌、喝酒,包间内除了周某3外还有三男两女,大家就在一起喝酒、唱歌,一直耍到晚上11点多钟,周某3与他的另外几个朋友陆续走出包间,就剩下自己与周某4在包间,二人准备将杯中的酒喝了就走,这时周某3突然进来说他被人打了,其看到周某3脸上、衣服上都是血,于是其与周某4跟着周某3走出歌厅,其就问是谁打了周某3,周某3指着一个手里拿着摩托车地锁的男子说是那男子打的,周某4怕那男子动手就上前抓住那男子手中的锁,自己也上前抓住那男子另外一只手,问他为何要打周某3,他没说话,旁边有人在说是误会,喝多了之类的话,周某2当时好像说了一句“打了人不可能就这样算了,”当时自己很生气就用拳头打了那男子几下,之后自己同周某4与那男子扭打在一起,可能就一分把钟,不知哪里冲出来四、五个男子过来一起打了起来,很快其就觉得自己的左手麻木了,血从左手上流出来,其根本不知道是谁将其打伤,也没注意是怎么弄伤的。其走了两步就瘫软在地上了。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并证实案发当晚自己是身穿浅色休闲西装,周某2身穿深色运动型外套,周某穿的是一件白色T恤。4、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6日晚其与好友李某以及李某的表妹陈某1、表妹夫蒋某、李某的朋友徐某某一起吃饭,饭后李某又叫上一个叫张某某的一起来到“金凯迪”歌厅唱歌,来到包间后其打电话给自己的两个堂哥周某2和周某1到歌厅来唱歌,半小时后两个堂哥来到包间。大家就在包间内唱歌、喝酒,由于自己与李某关系很好,其就将陈某1看成是自己的表妹,坐在她身边聊天,并将手搭在她的肩膀上。唱了一个多小时很多人都陆续出去了,包间内就只剩下自己与两个堂哥,于是自己就走出歌厅找他们,其看到他们几人站在歌厅外的坝子里,其就问李某为何都在外面,这时有一个男子(先前没在歌厅唱歌)站出来问是不是占了陈某1的便宜,其不承认占了陈某1便宜,对方气势汹汹地吼自己,因自己并没有占陈某1的便宜,现在反被别人吼,心头很不爽,也对着那个男子吼了起来,之后那男子右手朝其头部左侧打过来,接着二人就打架起来,蒋某看到那男子动手打架,他也就参与了进来,两人围着打自己,其就用手护住头部,旁边的人在不断地将他们二人拉住,终于被拉开,其发现自己的头部流血了,于是其就跑到歌厅里去将两个堂哥喊出来,指出蒋某和那个男子就是殴打自己的人,两个堂哥与自己就开始打那个男子,蒋某也前来帮忙,这时五人就混打在一起,蒋某见打不过就开始跑,其追到蒋某与他拳打脚踢,扭打在一起,他手上拿着的手机也在扭打过程中掉到地上去了。这时李某将自己拉住,其质问蒋某为何打自己,他说是误会,其说头都打出血了还是误会。就在自己与蒋某打架过程中,其隐约看到有四、五个男子向周某2他们那边跑去,围着周某2和周某1打,因自己与蒋某打在一起,就没看清楚他们如何殴打,后为那四、五个人突然就跑了,之后才听到周某1说他被打伤了,其看到他身上有很多血。周某2当时在哪里其没有注意到。经辨认,指出3号照片男子即蒋某就是与自己发生纠纷的人,并叫人来将自己以及周某2、周某1打伤,(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6日晚其与周某3(周某)、徐某某、蒋某及其女友陈某1(陈某)五人一起吃晚饭,之后来到滨江路边上的“金凯迪”歌厅唱歌,其朋友刘某某一起,唱了一个小时左右,周某3的两个堂哥来到包间与大家一起唱歌、喝酒。后来蒋某不满周某3在唱歌过程中对女友陈某1过于热情,蒋某与陈某1就走出了包间在歌厅门口,其感觉不对就走出包间问蒋某怎么了,蒋某说周某3不该叫陈某1多喝酒,看不惯周某3。其劝说蒋某大家一起就图个高兴,这时刘某某也出来了,于是自己一人又进包间去了,与周某3及其两个堂哥喝酒,周某3的堂哥问他们出去做什么了,是不是不高兴,还说大家一起出来喝酒就要高高兴兴的。其解释说他们出去有事,马上将他们叫进来,其走出歌厅看见蒋某在与路边停的一辆小车内的人说话,他身边还站了一个年轻男子(丁某),其走过去听到蒋某在埋怨周某3,说他叫了两个哥哥来唱歌,做起一副不得了的样子,因害怕出事,其就劝说蒋某算了,陈某1也在旁边劝说蒋某,那辆小车在自己的劝说下也开走了。之后其到吧台买单,徐某某进包间拿东西出来,周某3跟着徐某某走出歌厅,这时,之前站在蒋某旁边的那个年轻男子(丁某)与周某3发生了口角,说着说着丁某就用右手连续打了周某3头部几下,大家将双方拉开,周某3跑回包间将他的两个堂哥叫了出来,周某3与他的两个堂哥就直接冲上去打丁某,用拳头殴打,这时蒋某也参与进去帮着丁某打,丁某用一把地锁向周某3和他两个堂哥身上乱打打了几分钟,周围的人将双方劝开,其不停地劝说周某3,并将周某3拉住,周某3的两个堂哥还在与蒋某和丁某抓扯在一起,这时其看见有两、三个年轻男子往周某3其中一个堂哥的方向冲了过去,围着他的堂哥,但没看到做什么,很快那几个男子就往福临大道方向跑了,其看见周某3的一个堂哥蜷缩在地上,身边流了很多血,其叫歌厅老板报警,没一会儿警察就来了。经辨认,指出7号照片男子蒋某就是在“金凯迪”歌厅门口与周某发生纠纷的人;2号照片男子丁某就是蒋某打电话叫到歌厅之后拿地锁打人的男子,10号照片男子蒋某就是其表妹陈某的男朋友,案发当天晚上就是他打电话邀约其他人员到歌厅将周某的两个堂哥打伤,11号照片男子是自己,12号照片男子是其表哥徐某某,24号照片男子是其朋友周某。(3)证人陈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6日晚其与表哥李某乙(李某)、男友蒋某、李某乙的朋友周某、徐某某五人一起在“巴人治灶”吃晚饭,饭后李某乙又叫上张某某一起来到“金凯迪”歌厅唱歌,大家在歌厅唱歌并喝啤酒,唱了大概十多分钟周某带了两个年轻男子来到歌厅与大家认识,之后一起唱歌,在唱歌期间周某过来挨着自己坐,挨得很近,并用手搭在其肩膀上与自己聊天,这样做了三次,并说其是李某乙的妹妹,也就是他的妹妹,如果蒋某来欺负自己,他会分分钟直接弄蒋在地,还说要找一个像自己的女朋友之类的。当时蒋某一直看着自己,后来周某去唱歌了,其就跑过去跟蒋某说那男的那样抱着自己不安逸得很,蒋某当时没说什么。后来自己与刘某某去上厕所,回到包间正好听到周某与蒋某面对站着,周某大声吼了一句“你要做啥子”,李某乙在劝周某,但具体发生什么不知道。蒋某没说话直接走出了歌厅,其与李某乙、刘某某也跟着出来,当时蒋某的情绪比较激动,来回走动,一直在骂一个十七八岁的娃儿说话还嚣张得很。李某乙与自己一直在劝蒋某,李某乙看到这个情况,就说去结账大家散了,李某乙去结账时,蒋某就打电话叫对方过来一趟,说这儿有个娃儿说话嚣张得很,其一直在劝蒋某,当蒋某根本不听劝,情绪很激动。过了几分钟就一年轻男子(丁某,绰号叮叮猫)骑了一辆电瓶车过来了。丁某问蒋某什么事情,蒋某说这儿有一个娃儿嚣张很得,还对陈某动手动脚的,看不惯,想收拾他。其就劝丁某说是大家喝了点酒,没什么事儿。当时李某乙结账出来了,也在那里劝蒋某和丁某。没多久从滨江首府方向来了一辆深色的小车停在歌厅门口,蒋某的老表李三(李廷孝)坐在副驾驶室,其他的人不认识,车上的人都没下车。蒋某走到车前将对丁某所说的话给李三他们说了,其与李某乙一直都在劝,后来小车在劝说下向古街那边开走了。因自己害怕蒋某又给其他人打电话,喊些人来把事情闹大不好,于是就将蒋某的电话拿了。一会儿周某就从歌厅出来了,丁某上前去质问周某跳得很,还敢抱陈某之类的话,周某与他说一句顶一句的就打起来了,二人用拳头乱打,蒋某冲上去帮丁某的忙,其还去拉蒋某,但没拉住,李某乙在旁边劝他们三人,还去拉他们,大概打了一分把钟,三人被分开了,周某跑进歌厅,没多久周某与他的两个堂哥从歌厅出来向蒋某和丁某冲过去,五人就纠打在一起了。当时自己被吓着了,李某乙和徐某某一直在旁边劝,打着打着周某的两个堂哥与丁某打在一起,周某与蒋某分开出来没有打了,周某说要打电话喊他舅舅,并开始打电话,蒋某与自己站在一起,丁某对着这边喊,叫其将电话拿给蒋某,给李三打电话,否则要出事。蒋某也催自己把电话给他,当时自己也很害怕,就将电话交给了蒋某。当蒋某正在打电话时,周某又过来与蒋某扭打在一起了,蒋某手中的手机也掉在了地上。其将电话捡起来看,手机屏幕显示李三的电话已拨通几秒钟了。蒋某以为电话没打通还催自己给李三打电话,自己没有管他。过了几分钟,李三就坐车过来了,李三下车吼了一声“要咋子”便往蒋某他们打架的那方冲过去,与李三一路的还有一、两个人,当时场面很混乱,自己被吓哭了,根本不知道他们是如何打的,过了一会儿,李三那伙开车走了,之后蒋某与丁某就喊自己走了。三人在江边躺了很久,丁某才叫他三爸开车来接大家来到仁久咖啡厅。蒋某打了一会儿电话,对大家说李三已经拿了一千元钱跑路去了。当晚其与蒋某坐黑的到宜宾去了。并证实案发当晚蒋某身穿一件黄色羽绒服,丁某穿黑色外套,身材壮实。经辨认,指出10号照片男子就是自己的男朋友蒋某;1号照片男子是其表哥李某乙即李某,2号照片男子是其男友蒋某的朋友丁某,第一个到达现场参与打架的,3号照片的男子是周某,5号照片的男子是李某乙的朋友徐某某,20号照片男子是其男友蒋某,21号照片男子是周某的堂哥周某1,当晚被打伤;7号照片男子是蒋某的老表李三即李廷孝。(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晚上自己与陈某、蒋某、李某乙及其他江安朋友周某、刘某某一起在“金凯迪”歌厅唱歌,中途周某将他的两个堂哥喊过来一起唱歌。因自己在包间内一直都在耍手机,包间内又很闹,没注意到发生了什么事。11时左右其从外面送了一个朋友回到歌厅,看到陈某、刘某某及蒋某他们站在门口聊天,其以为大家要走了就到包间去拿东西,当再次走出歌厅时看到蒋某与他的一个朋友(丁某)站在门口外的人行道边与周某说话,蒋某的朋友质问周某为何要对陈某摸摸搞搞的,周某解释说他与李某乙是兄弟,陈某是李某乙的妹妹也就相当于是他的妹妹,不存在摸摸搞搞的关系。蒋某的朋友听完后突然就动手打周某,之后双方动手殴打起来,蒋某也参与进去打周某。后来周某跑进歌厅包间将包间的两个堂哥叫了出来,三人就围着蒋某的朋友用拳头殴打,蒋某的朋友很快被打倒在地,三人又用脚踢蒋某的朋友,自己与李某乙去将他们拉开,蒋某的朋友从地上爬起来在旁边一个电瓶车上拿了一把U形地锁去打周某他们三人,周某其中的一个堂哥去抢地锁,另外一个堂哥将蒋某的朋友抱住。这时蒋某在旁边打电话,但没听到电话内容。因当时场面很混乱,自己又怕出事,就没管了,回到包间拿手机去了。出来之后看到歌厅左方的路边上,蒋某以及他的朋友与周某及其两个哥哥相互用拳头殴打,自己与李某乙又上前去拉他们,过了一分钟左右其看到有人向这方冲过来,过来后帮蒋某他们打周某的哥哥,没注意到过来的人是否拿有家伙。其当时被吓着了,就跑到旁边停有小车的地方躲了起来。他们双方如何打的就没看到。没多久就听到周某在说有人流血了。其才跑过去看,发现周某的一个堂哥坐在地上,左手流了很多血,其帮忙压住出血的地方,过了一会儿,警车和120的车就来了。并证实打架的起因可能是因为周某老是去找陈某聊天,引起蒋某的不满。经辨认,指出10号照片男子蒋某就是案发当晚与周姓男子发生纠纷,并邀约他人将周姓男子等人打伤。(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李某叫其到“金凯迪”去唱歌,当时唱歌的8个人,其只认识李某和陈某,另外一个是陈某的男朋友,还有一个是一直在玩手机的,之后外有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是李某的朋友,另外两个是中途来的,李某朋友的两个堂哥。其间自己出去打电话,陈某与她男朋友出来碰到自己,她男朋友说了一句那男的好凶(指李某的朋友),当时自己没说话。其在外面打电话时看到一辆小车开过来,陈某的男朋友与车上的人聊了几句,之后那小车向古街方向去了。没过几分钟,有一个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过来,停在路边与蒋某聊天,具体聊什么没听到。后来因其朋友来接自己出去一趟,其就与朋友开车在外转了十多分钟才回歌厅,结果看到歌厅门口围了很多人,其看到其中一个男子坐在地上抱着一个躺在地上的男子,李某在旁边站着,另外地上还躺着一个男子。因光线不好,不知是哪个受伤。看到这种情况自己就与朋友开车离开了。并证实李某的那个朋友有点讨厌,在唱歌过程中他一会儿坐其旁边,一会儿坐陈某旁边,摆龙门阵感觉那个人有点轻浮,中途还将手搭在自己或陈某的肩膀上,感觉很讨厌。(6)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金凯迪”歌厅的老板,2014年12月6日晚十一点过,歌厅服务员告诉自己门口有人打架,其与老婆一起到歌厅门口去看,其看到是先前在歌厅唱歌的几个年轻人在斗殴。三个男子正围着一个男子打,被打的男子与打人的其中一男子分别拿着一个摩托车地锁的两头,在抢地锁。于是其就叫老婆进歌厅报警。当过了几分钟自己再出歌厅时,看到歌厅斜对同的街口坐着一个受伤的男子,歌厅旁边的桥上还有一个男子倒在那里。听歌厅旁边“天天烤吧”的老板“江三”说,他看到打人的男子中的一个用摩托车地锁打了被打男子。在几个年轻人打架期间有一辆越野车开过来下来几个年轻男子,捅了被打男子几刀后上车逃跑了。(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金凯迪”歌厅旁边“天天烤吧”的老板,在2014年12月6日晚11时左右,其看到“金凯迪歌厅门口有人打架,其中一个矮胖男子(丁某)与穿运动服的男子(周某2)在争抢一个摩托车地锁,另外两个男子(周某和周某1)就对着穿黄色外套的男子(蒋某)拳打脚踢,劝人的男子拉着穿白色T恤男子(周某)劝说不要打了。自己在旁边看他们打架起码打了十多分钟,白色T恤男子(周某)和蓝色西装男子(周某1)把黄色外套男子(蒋某)打跑后就会回来打矮胖男子(丁某),但黄色外套男子打跑都只跑一、二十米又回来参与打架,次数很频繁。在打架过程中蓝色西装男子(周某1)与白色T恤男子(周某)还骂脏话。后来一辆黑色现代小车开了过来,从车子上下来4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个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对着打架的人吼要咋子,之后那4个人冲上去打白色T恤那方的人,其中蓝色西装男子(周某1)用地锁向那黑色外套男子打去,挥了几下,黑色外套男子用右手从裤子口袋拿出一把弹簧刀向蓝色西装男子(周某1)左方腋下连捅了两刀,蓝色西装男子受伤后将地锁一丢向“泰完美”歌厅方向跑去,其他人看到对方有刀就开始逃跑,当时其听到矮胖男子(丁某)吼了一句“把腰刀给我”。那个运动装男子(周某2)也向“泰完美”歌厅方向,被对方的人堵截了,他就又往桥上跑,对方的人追着运动服男子上桥,具体情况自己就看不到了,但在黑色外套男子经过其身边时,其看到他手上还握着那把刀,并用大拇指贴在刀刃上。在对方追运动服男子时,蓝色西装男子一边打电话一边走了回来,他就站在黑色现代小车旁边,其看到他的左手袖口流出很多血。隔了一、两分钟,对方的几个男子跑回小车开车就离开了。(8)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丁某和蒋某的初中同学,案发当晚丁某打电话说有事要帮忙,因自己的四爸不让其出去,于是就没出去,后来自己打电话问丁某什么事,他没说什么事,但声称叫其去帮忙都不来以后就不叫其帮忙了。后来在凌晨两点左右其在咖啡厅见到了丁某和蒋某,其才明白是叫其去打架。他俩说有人调戏蒋某的女朋友就与别人打架了,对方有两个人打丁某,于是蒋某就打电话叫来四个朋友开车过来参与打架,那四个人下车后掏出刀子将对方捅到了就跑了。(9)证人周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与丁某乙(丁某)是老表关系,在2014年12月几号的一天晚上11时左右,丁某乙打电话叫其到“金凯迪”去一趟,问他什么事,他没有说,就只是叫自己去。于是自己就骑了一辆摩托车找了一会儿才来到“金凯迪”,其看到丁某乙站在路边等着自己,其上前问他什么事,他叫其等会儿,于是其就坐在摩托车上耍手机。期间看到丁某乙与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打架,只打了几下,那个男子就进歌厅去了,其看到没什么事就骑车拐进“金凯迪”背后的路边上耍手机。很快其抬头看到丁某乙与两三个男子抓扯在一起,但不知道什么事,看到他们打得不凶也没过去管,继续耍手机。隔了三、四分钟其抬头发现没人了,丁某乙也不知哪里去了,自己就骑车回去了。5、书证(1)川公(宜)鉴(DNA)字【2014】614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血样均为伤者周某1和周某2的。(2)川公(宜南)鉴(法临)【2015】027号鉴定文书、川公(宜南)鉴(法临)【2015】028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周某2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1的损伤属重伤二级。(3)川临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2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1因刀刺伤致左侧桡骨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操作。遗留左上肢瘫(肌力4级),评定为七级伤残;周某1行康复治疗之后续医费用约需玖仟圆;3、周某1属部分护理依赖;4、周某1护理时间约需两年;5、周某1误工时间约为1095天。(4)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周某2、周某1被伤住院治疗的情况。(5)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蒋某、丁某、李廷孝等人案发当晚的通话情况。6、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蒋某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6日晚上其与女友陈某,以及陈某的表哥李某乙(李某)、李某乙的朋友周某、李某乙的老表徐某某五人在“巴人治灶”吃晚饭,吃饭期间大家聊天时周某就叫陈某给他介绍女朋友,还说要找陈某那种类型的,其听到后心里很不高兴。饭后大家又一起到“金凯迪”歌厅唱歌,周某打电话将他的两个堂哥叫到歌厅一起唱歌。期间周某用手搂住陈某的肩膀,把陈某往他身上靠,看到这个场景自己很生气,但也没说什么。后来大家一起喝酒时,周某又说嚣张的话,说什么如果在南溪有麻烦,可以帮忙解决之类的。其听到后心里更不爽,因考虑到周某是李某乙的朋友也就忍了。后来在唱歌时他又半开玩笑地吼李某乙“你要咋个嘛”,其也就给他吼去“你要咋个嘛”,他站起来瞪着自己,并吼“你要咋个”。其看到他这样吼过来,实在忍不住了,便想找人收拾他。其走出歌厅,李某乙和陈某跟着出了歌厅,他俩都劝自己算了,但我没管他们,打电话给丁某乙(丁某),说自己在金凯迪唱歌,有个娃儿对其女友动手动脚的,说话嚣张得很,叫他过来一下,并顺便给通知二哥,叫他喊点人过来。给丁某乙打完电话后又给李三(李廷孝)打,说的内容和给丁某乙说的一样。打完电话后,李某乙和陈某一直都在劝自己算了,当时也就没那么生气了。很快丁某乙就过来了。并问发生什么事,其还是说歌厅里一个娃儿对陈某动手动脚,说话嚣张得很,李某乙在旁边劝说是大家喝了点酒,没什么事。丁某乙问人在哪里,李某乙见这种情况就说去买单,大家走了就算了。这时一辆小车过来了,是李三坐在副驾驶,其就走过来,李某乙也跟着过去了。李三问什么事,其说一个娃儿“跳”得很,还抱陈某。后因李某乙劝说,李三他们开车就走了。之后大家继续在歌厅门口聊天,周某从歌厅出来问咋个不进去唱歌,丁某乙就问是不是那个娃儿,得到自己的肯定后,丁某乙就去质问周某为何去抱陈某,周某说中其兄弟的妹妹,抱一下没什么嘛。说完丁某乙就动手打周某,周某就还手,其也去帮忙打周某,李某乙在旁边劝说,并在那里把双方拉开。后来其看到周某的脸上流血了,周某转身进歌厅将他的两个哥喊了出来。那两个堂哥出来后质问丁某乙为何打周某,丁某乙没回答,二人就开始打丁某乙,其上前帮忙,周某就过来打自己。因周某身材高大,自己打不过就往桥上跑,并对周某说这是误会,就算了吧。但周某说不可能这样算了。在自己与周某打斗过程中看到周某的两个堂哥还在打丁某乙,其就绕开周某去帮丁某乙拉住周某的一个哥哥,当时看到丁某乙手上还拿起一把地锁。丁某乙叫其给李三打电话,说否则要被对方弄死。于是其拿起手机给李三打电话,周某还追打自己,在这个过程中自己的手机被打在地上。自己与周某打斗了一会儿,李三他们就过来了,李三吼了一声“你们干啥子”,当时其看到丁某乙被打来蜷倒在地上,就过去扶丁某乙,这时有三、四个人就往一辆小车上跑,这时陈某将其手机卡拿来,说其手机已经被打烂了。自己扶起丁某乙与陈某三人一起沿着河边向滨江首府方向跑,后来丁某乙打电话叫小车来接大家,丁某乙说李三他们几个人拿了刀将对方捅了,可能伤到人了,大家都出去躲一段时间。丁某乙的三爸开车将三人接到“仁久咖啡厅”,其打电话给李三,但他的电话关机。打电话给父亲蒋朝宣,说了自己打架的事。他说李三已经去找过他了,还了1000元给李三“跑路”,因当时不知对方伤情如何,自己也就决定到外地去躲一段时间。后来公安机关在陈某家将其抓获。并证实案发当天自己是身穿一件黄色羽绒服。经辨认,指出5号照片男子是李某乙即李某,6号照片男子是周某的堂哥周某1,10号照片男子是丁某乙即丁某,18号照片的男子是李三即李廷孝。(2)同案人丁某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的绰号叫“丁丁猫”。2014年12月6日晚11时左右,蒋某打电话叫其到“金凯迪”去一趟,出门之前其打电话给徐二哥,但他电话关机,之后自己又打电话给向某某和周某己,叫他们出来耍,结果向某某不出来,周某己是来了“金凯迪”的。自己骑摩托车来到“金凯迪”门口,看到蒋某和他的女友陈某、陈某的哥哥三人在门口聊天,其听到蒋某说陈某被一个男的抱了。说话的时候有一辆黑色小车从和谐小区方向开过来停在“金凯迪”门口,蒋某走过去与车上的人摆谈了一会儿,那辆小车就向巨洋大酒店方向开走了。蒋某说车上的人是他的老表李三。之后蒋某又说他女朋友被抱的事情,心里很不舒服之类的话。大家都在劝说他就算了,这时从歌厅出来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走到旁边,蒋某就质问那男子为什么要去抱陈某,自己也跟着去质问,那男子说陈某是他兄弟的妹妹,抱一下关什么事。那男子好像喝多了,说话时摇摇晃晃的,突然那男子将其的一支手抓住,其马上将他的手捋开,他有点不高兴,推了自己一下,说“你要干啥子嘛”,自己也推了他一下,于是双方就抓扯起来,相互用拳头互殴。打着打着那男子就跑进了歌厅,听到他在里面喊“哥哥,我遭打了”,接着那白衣男子与另外两个男子冲出歌厅中,其中一个男子逮着自己的左手,一拳打在自己的鼻子上,鼻血一下就出来了,其去捂住自己的鼻子,他一拳又打在自己的眉头上,当时自己就懵了,感觉有人将对方的人拉开了,其在旁边就捡起一把U型地锁准备还手,结果有人在打自己的背部,将自己鼻子打出血的男子与自己抢地锁,并打自己的头部,当时自己被打懵了。后来自己倒地了,其看到有三、四个男子从“金凯迪”右边向这方冲过来。对方一个男子骑在自己身上用拳头向其向身上和头部殴打,自己一直在挣扎,用手挡,将那男子弄开了。自己爬起来后见没人打自己了,于是自己就向对面的马路跑过去,当时蒋某与陈某也向那边跑去了。后来其叫三爸丁青元开车来接大家到“仁久咖啡厅”,后来一辆深色的小车将蒋某和陈某接走了。并证实案发当天晚上自己是身穿黑色防寒服。经辨认,指出3号照片的男子是蒋某,9号照片中的男子是“李三”即李廷孝。7、被告人李廷孝的供述,证实平时大家都叫其为“李三”,打架当天晚上10时左右,老表蒋某打电话来说他在“金凯迪”唱歌遇到一点事情,叫其过去一下。当时自己与李柏林以及他的朋友阳兰和一个眼镜朋友在一起,于是四人就开车来到“金凯迪”歌厅门口,当时蒋某在歌厅门口与别人正在争论,其就骂他不务正业,到处耍,还叫他回家去了,自己也开车离开了。据了解蒋某因为对方一男子占了他女朋友的便宜心里不高兴。开车离开不久,其又接到蒋某的电话,电话里吵得很,但没人说话,听声音估计在打起架来了。于是四人又开车回到“金凯迪”,因看到其蒋某与对方两、三个人发生抓扯,其第一个冲过去拉对方其中一个头发较长身材魁梧的男子,结果那男子用手肘向其打来,打在其头部,其很冒火就与他对打,其用拳头打他的手、头部等部位,当时双方都没拿得有工具,后来对方又来了一个男子过来帮忙,自己摔倒在地上,其抓住那长头发男子的头发一直没放,持续了几十秒钟,那男子就向其倒来,其就将他的头发放了,从地上爬起来,发现自己身上有血迹,还以为自己受伤,被吓着了,一人开车就走了。之后陈某、兰阳他们与其在李家嘴往仙临方向的木材市场碰头,当时兰阳将一把腰刀丢在田头了,其猜想对方被刺伤可能就是兰阳做的。后来其找到蒋某的父亲,叫他拿了1000元给自己用于几人跑路。8、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蒋某于2015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蒋某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本院认为,蒋某因不满周某对其女朋友所作的行为,故电话邀约丁某及被告人李廷孝等人与周某及周某的堂兄周某2、周某1进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周某2轻伤、周某1重伤,被告人李廷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廷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廷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况文静审 判 员  何夙志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