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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6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穆卿松、关玉芬诉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卿松,关玉芬,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846号原告穆卿松。原告关玉芬。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071513030L。法定代表人明刚,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穆卿松、关玉芬诉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卿松、关玉芬撤诉。诉讼费963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原一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