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于美霞与庄河市昌盛街道观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拥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霞,庄河市昌盛街道观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拥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948号原告:于美霞,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高杰,系大连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河市昌盛街道观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观驾山李咀屯。组织机构代码:50826190—6。法定代表人:王益春,系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拥军,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张俊帅,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美霞诉被告庄河市昌盛街道观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拥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