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春与李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春,李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财保43号申请人朱春。被申请人李波。申请人朱春与被申请人李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元。二、查封申请人朱春所有的鄂E×××××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涟 关注公众号“”